中共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中共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党委各部门、各基层党组织,各处(室、中心、馆)、各二级学院(部):
为进一步规范党委议事决策程序,健全完善党委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共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中共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中共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包括总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事事项执行与监督、附则等5个部分。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中共厦门市委教育工委关于推动民办高职院校健全完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6.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7.党费和党建经费的管理使用。
8.审议呈报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审核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9.党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
10.党务干部的任免、考核和管理。
11.党组织的评先评优、考核奖励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意识形态、民族宗教、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选聘工作。
(五)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委参与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教职员工的考核、职称评聘中的重要事项,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把关。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党群工作部部长列席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相关领导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主持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人事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做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党委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须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事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群工作部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九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相关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条 本规则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党[2019]48号)》修订。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群工作部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0年12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共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